民商事审判中容易引发违法调解的50种情形
近年来,在民商事审判中,少数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以诉讼为手段,以调解为方法,利用法院审判权实现转移财产的不正当目的。加之少数办案人员调解过程失于规范,导致民商事审判领域出现了一定比例的违法案件。现将民商事审判领域中容易引发违法调解的五十种情形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一、关于诉讼主体
1.诉讼代理人授权不明时参与调解。
2.案外第三人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参与调解。
3.双方代理人之间关系密切,为同一单位、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其他诉讼中具有共同诉讼利益。
4.多个被告由同一个代理人进行调解,而各被告之间利害关系相互对立。
5.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职责时仍然在诉讼中代表企业进行调解。
二、关于诉讼程序
1.调解案件承办人与诉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进行回避的。
2.调解书送达程序不合法,未向全部当事人送达或将调解书送达给无签收权限的人。
3.调解案件确定的事实与其他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有冲突的。
4.调解协议方案与业已存在的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存在重大偏差。
5.当事人对其他案件已经处理完毕的事项重复诉讼申请进行诉讼调解。
6.对依据法律关系的性质不适用于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调解。
三、关于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1.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虚假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把全部财产归属一方当事人。
2.夫妻一方与案外人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夫妻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控制人在案件调解中将公司利益归属于自己所有。
4.涉及职工持股会的案件中调解协议侵害职工持股会持股成员的利益。
5.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而调解方案仅由公司承担责任或主要责任。
6.有多方被告,调解协议免除或减轻诉讼中一个被告的责任,其他被告没有亲自到庭。
7.以调解协议形式向公司高管、利害关系人不正当转移公司财产,致使公司无法正常分配利润。
8.企业在资产重组或改制过程中遗留职工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时与另一方公司无法正常分配利润当事人达成企业承担债务的调解方案。
9.涉及企业改制案件的调解方案损害企业职工利益。
10.公司控股股东放弃公司利益进行调解。
11.假借调解协议使他人丧失交易机会的。
12.公司清算人利用调解协议逃避清算责任的。
13.承包人、挂靠人与债权人在调解中恶意虚构、夸大债务,损害发包人、被挂靠人利益的。
14.以低价形式转让资产,规避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
15.达成长期租赁协议,变相转让产权,规避债务的。
16.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以调解协议为名抽逃公司注册资本。
17.涉及关联公司之间或有利害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转移被告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的。
18.以调解协议形式恶意转移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四、关于无权处分调解的情形
调解协议中涉及处分的财产权属不明确的。
五、关于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国家利益情形
1.虚构公司债务转移利润逃避公司税务及债务。
2.当事人为了其他案件的需要,利用调解制造证据。
3.保险合同类案件的调解协议存在纵容当事人道德风险嫌疑的。
4.利用调解协议将非法权利合法化。
5.利用调解书对非法的走私或改装车辆进行申报上户或过户手续。
6.以协议转移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的调解协议。
7.调解协议规避税收监管的。
8.调解方案将依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情形的确认为有效情形。
9.关于纠纷的解决虽然法律与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但调解协议违反了法律基本原则。
10.涉及土地承包类案件的调解协议违反国家土地政策的。
11.涉金融类案件调解协议违反国家金融政策的。
12.涉建筑、租赁,承包类案件调解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行政许可规定。
六、其他情形
1.调解方案与法院预裁判结果存在重大偏差、违反一般常理。
2.民间借贷案件的基础借贷关系状况不明时进行调解。
3.协议无实际可执行性仍然进行调解的。
4.当事人共同来院进行调解,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全部认可,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事项,或者诉讼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没有诉辩及对抗情形的,调解协议达成时间非常短暂。
5.调解方案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辩对抗行为有重大矛盾偏差的。
6.调解方案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重大偏差的。
7.在违约之诉中,当事人在没有证据证实情形下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违反常规进行自认。
8.对个案进行孤立调解,忽视了群体性案件的整体处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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