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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顺利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

发布时间:2016-09-09   阅读:1894次
我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顺利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
 

我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顺利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

作者:renhe 来源: 日期:2016-7-10 16:16:44 人气:66 标签:

 

2016年6月24日,由我所出具的湖南富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首次发行私募基金产品而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顺利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审核。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刘杰律师团队为该公司提供了此次专项法律服务。

湖南富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的企业,需向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016年3月11日,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与湖南富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指派刘杰律师团队为其备案基金产品出具法律意见书。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对湖南富远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根据《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协助湖南富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进行整改,并于2016年6月8日出具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凭借丰富的金融证券法律服务经验以及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仅短期内迅速通过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也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赞赏。

随着公告的发布,律师事务所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成为一个新兴的法律服务领域。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将积极把握市场需求,遵循专业、前瞻、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律师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公告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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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4、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

5、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主管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6、《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鉴于市场上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和监管机构关注。从上述问题和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工作实践出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该公告,旨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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